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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埃及的习惯司法:起源,发展与未来

发行 65
简介:埃及的习惯司法:起源,发展与未来

艾哈迈德·阿布·埃拉 

国家社会和犯罪研究中心文化人类学教授-埃及

本研究旨在对埃及的习惯司法进行一般的介绍,以及该司法在具有不同文化、使用该司法的社会的人民中、在实现社会和平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其作用的变化程度及其原因。

本文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习惯司法制度在部落社会中通过法律观念的出现而产生的历史,以及习惯司法制度所依据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习惯法规是在其成员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中自发产生和发展的,习惯法不承认官方法规的传统惩罚,习惯法制度在其结构和程序上具有明显的组织性,并希望迅速审议案件。

第二部分介绍习惯法涉及的是个人在特定问题上对某种行为的习惯,他们认为这种行为对他们具有约束力,违反该行为的人将受到物质惩罚,同样,习惯法规是确定个人义务及其限制的规则,因为它决定了各种关系的性质和互动形式,最终旨在实现社会平衡,确保个人和群体之间的安全与安宁,然后是习惯法最重要的特征,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是:连续性和持久性,可以改变,具有保留其的倾向,继承从前任到继任者的转移。

第三部分涉及习惯司法的生态学,以及生活、环境和地理条件如何在贝都因习俗的出现中发挥重要作用,沙漠中普遍存在的生态条件如何有效地影响和决定社会的特征并指导其成员的行为,生态条件和习俗之间存在着相互支持关系,以战胜恶劣的生活条件。

第四节,通过强调习惯法、正式法和国家权威之间的关系,以及习惯法和正式法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介绍了国家对习惯司法机构的官方承认形式,这些区别是:提交官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需要很长的时间,成文法旨在威慑和实施惩罚和制裁,而习惯法旨在实现和解、和谐,习惯法颁布了一些比成文法条款规定的更严厉和更严厉的规定,而习惯法享有高度的灵活性,在执行裁决时缺乏有组织的强制。本节的最后概述了西奈半岛和马特鲁的习惯法。

第五部分介绍了一些关于习惯司法的原则,即:各方满意,法律与惩罚的相对性,复仇团结以及习俗与伊斯兰教法的关系。

最后,第六部分,通过阐述习惯司法改变的原因及其弱点的影响,介绍了改变习俗的原因及其未来,即:沙漠社会中权威观念的变化,习惯法本身的不足,文化、社会和技术革命在改变传统生活的许多特征方面的作用,教育在质疑部落制度在社会控制领域的效率方面的作用,年轻一代对习俗的无知,传统家庭的解体以及习惯司法的执法者权威的下降。

然后,我们介绍了习惯司法变化的最重要表现形式,即:和解委员会的出现,将制裁转化为用金钱替代,安全当局干预许多社区事务,包括习惯委员会的成立和争端的解决,采用法官以外的专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登记行为和协议,在谋杀和殴打中很少使用报复手段,在谋杀和殴打中依靠伊斯兰法,集体共同担责任原则的衰落,以及用银行支票取代“担保人”。

最后,该研究提出了埃及贝都因社会习惯司法的未来愿景,认为该司法在不久的将来将遇到更多变化,而习俗在今天的使用,体现了社会、经济和文化模式以及该社会的国家行政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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